银行理财新规正式出台 这四方面内容需要特别关注

09月30日, 2018  |  作者:   |  来源: 金融界

摘要:9月28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落地,银行理财也终于迈进了新时代!

    9月28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落地,银行理财也终于迈进了新时代!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就续开展了理财业务,距今已经有16个年头了,在此期间,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积极作用。有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余额已经达到21万亿元。

  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会一帆风顺,都得在跌跌撞撞中前行。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银行理财乱象不断,银行理财产品变保险、理财产品的“飞单案”的事情不断发生。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朱某到银行花840万购买理财产品,最终变成保险,需要身故或活到108岁才能取出本金的“奇葩”闹剧更是令人唏嘘。

  其实,银保监会也一直都非常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一直不断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但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落地,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力度又登上新的台阶。

  接下来,小编梳理了一下《办法》里最值得我们关注的四点内容?

  一、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5万元降至1万元

  新规设定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这条规定对于小编来说,影响还是蛮大的,之前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都是5万起步,小编想买但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今往后,银行理财产品“大降价”,1万就可以买走,心中很是欢喜。

  二、私募理财产品应当约定不少于24小时投资冷静期

  对于私募理财产品,新规中有明确提出,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在这里需要跟大家说明的是,私募理财产品是面向特定人群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一般都比较高,由于私募产品一般情况下是做股权投资、股票证券投资的,收益很高但是对应的风险也很大的。因此本条新规对于这部分高净值群体来说也是一种利好,至少两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可以随时退款。

  三、实行净值化管理不再设有预期收益率

  与“资管新规”一致,《办法》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型理财产品与之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净值型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而是产品到期后,根据产品实际市场投资报价来计算客户收益,如果是开放式的,则是根据开放时间的市场报价进行估价计算。

  其实,净值型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与开放式基金类似,产品净值的变动决定着投资者收益的多少或者亏损。

  小编认为净值化管理的目的应该就是逐步打破理财收益刚性兑付,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四、公募理财产品可间接入市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新办法的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总得有个过渡期,银保监会也有特别说明,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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